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标准(含报名费)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其中在校学生减半收取,即每人次不超过25元,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贫困学生的具体优惠办法由省语委办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收费资金纳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381号文件废止。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